盟行署:
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环保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行署法制办对《锡林郭勒盟征占用生态资源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查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要求,作为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在无上位法依据前提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拟规定对我盟境内征占用草原、森林、水域、湿地等各类生态资源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均需要由盟生态保护委员会或者生态保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或备案。该类规定属于设置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如果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由于征地涉及面广,在原有程序设置前置审查条件,会增加建设单位办事成本,最终会影响我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速度。《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由于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我盟生态资源,同时避免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和增加建设单位办事成本,建议取消《暂行办法》中生态委员会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前置预审程序,可以在发改委等其他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时,由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同时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我盟生态保护的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二、后续的法定程序
《征占用生态资源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行署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行署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在锡林郭勒盟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备案。
锡林郭勒盟行署法制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