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为基层群众服务的质量和办事效率,按照通知要求我局于9月22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在三楼会议室对方案内容逐一进行了学习。
一、清理规范内容包括:各地、各部门在行使依申请行政权力、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证明(包括证明、声明、介绍信、签字、盖章等)。
二、清理规范工作内容:(一)取消四类证明;(二)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内部征询机制。
三、盟本级清理规范工作步骤:(一)自行梳理和审核阶段(9月15至9月30日);(二)审核确认阶段(10月1至11月30日);(三)公布实施阶段(12月1至12月31日)。
四、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1.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2.各旗县市(区)和盟各委、办、局务于9月20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分管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报送盟编办。3.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旗县市区每半月向盟编办书面报送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9月30日前报送第一次),盟编办要及时督查、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二)明确责任分工。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所辖苏木乡镇的清理规范工作。2.盟各委、办、局负责对本部门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负责指导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3.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申请人对各类证明事项的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予以全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