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第4号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内政土发〔2016〕144号)文件同意的《收回国有土地方案》,拟定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五批次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位置、地类、权属及面积
收回楚古兰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用地0.75公顷(天然牧草地),沃原奶牛场国有农用地5.3567公顷(天然牧草地)。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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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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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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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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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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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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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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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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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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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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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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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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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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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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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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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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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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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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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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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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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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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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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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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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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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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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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古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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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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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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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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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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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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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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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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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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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原奶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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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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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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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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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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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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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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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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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回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一次性的货币安置。
五、被收回土地单位、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被收回土地单位、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9日